办理抵押物他项权注册程序违法抵押合约违宪[案情] 1996年12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广发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广发电工公司)因购得材料向新乡市商业银行劳动路分行(以下全称商行劳支)申请人贷款50万元,并以马炳旺坐落于本市开发区田园别墅的一幢价值90余万元的房产不作抵押,广发电工公司向商行劳支获取了马炳旺的抵押声明书,12月24日,新乡市房管局为该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据此,商行劳支于当年12月25日将50万元贷款派发给了广发电工公司。商行劳支在多次催款无果的情况下,将马炳旺控告到法院,拒绝卖掉马炳旺所抵押的房产以偿还债务贷款50万元及应付利息、罚息。[裁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2000年3月1日,马炳旺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状告新乡市房管局在办理本人房产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时,没本人委托,也没有通报本人在场,拒绝对该房产的他项权证不予撤消,该案经新乡市两级法院审理,马炳旺房产的他项权证被撤消。
因此,本案中抵押合约违宪,法院即据此做出了上诉商行劳支诉讼请求的裁决。[评析] 本案争吵的焦点是马炳旺与商行劳支的贷款抵押合约否有效地。如果该合约有效地,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马炳旺就应其抵押的别墅所卖掉的价款来分担偿还债务商行劳支的贷款50万元及涉及利息、罚息;如果合约违宪,那么商行劳支拒绝以马炳旺房产卖掉的价款来偿还债务贷款的拒绝也就没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抵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获取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遵守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卖掉抵押物的价款优先获得偿还债务。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之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往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佩财产的占据,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借贷。债务人不遵守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会、卖掉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以定着物;”同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注册,抵押合约自注册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注册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由此可显现出,以房产不作抵押的合约生效依据是抵押物展开注册。就本案而言,是以马炳旺的城市房产不作抵押物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应办理抵押物注册,不应由新乡市房管局负责管理办理此项注册。而新乡市房管局在既没马炳旺本人委托,马炳旺本人也并未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了马炳旺房产抵押物他项权利注册,是违背法定程序的。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目规定:“明确行政不道德违背法定程序的,不应裁决撤消或部分撤消。
”故在马炳旺向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时,一、二审法院都对新乡市房管局所办理的马炳旺房产的他项权证展开了撤消。由此,本案中马炳旺与商行劳支之间的贷款抵押合约生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就不不存在了,故人民法院对原告商行劳支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所附担保法法条:抵押合约和抵押物注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该以书面形式议定抵押合约。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约应该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借贷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遵守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借贷的范围; (五)当事人指出必须誓约的其他事项。抵押合约不几乎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考订。第四十条 议定抵押合约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约中不得誓约在债务履行期期满抵押权人并未不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往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注册,抵押合约自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注册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注册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强迫办理抵押物注册,抵押合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注册的,不得对付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注册的,注册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注册,应该向注册部门获取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约;(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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